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婴儿的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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