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不能进行互换的房屋有: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2.、、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3.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4.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5.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6.私自转让或转借、转租的房屋以及其他违反房屋管理的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协议:产权调换和产权调换。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都是产权交换,但协议形式不同,获得的保护程度也不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订立,其中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先行取得补偿安置房的,应予支持。实际上,这个司法解释优先考虑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被拆迁人给予特殊保护。 正是由于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殊效力,使得被拆迁人有权先于第三人取得约定的房屋,可以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确保实体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点,那么本该是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就变成了《商品房置换协议》,其优先权就可能丧失。最终房子要拆,约定的房子拿不到,大吵大闹。 另外,国家对房屋拆迁的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给予优惠,对商品房置换取得的房屋没有优惠,这也是关系到拆迁人利益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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